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55 11. 教職員的聘任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 及條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學的教職員。 12. 學院等 (1) 大學校董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2) 大學校董會可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成立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成 立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3) 教務會可設立其不時決定設立的學務委員會。 13. 規程 (1) 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就以下事宜訂明或訂定條 文,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 a ) 香港中文大學的行政; ( b )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事宜; ( c )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 休及免職; ( d ) 考試; ( e ) 學位的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頒授; ( f )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組成人員、權力及職責; ( g ) 學院及專業學院,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 h ) 學務委員會,關於其成員的事宜及其職能; ( i ) 評議會; ( j )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大學校董會、教務會、監督、副監 督、校長、副校長、其他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成員行 使任何職能的事宜; ( k ) 財務程序; ( l ) 作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舉行的考試的一項條件,或為獲 頒授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獲頒授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 資格,或為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延伸課程,或為任何類似 的目的而須向香港中文大學繳付的費用; ( m ) 學生的取錄、福利及紀律;及 ( n ) 概括而言,為本條例的施行。 (2) 附表1所載的規程均屬有效,猶如該等規程是根據第(1)款訂立 和批准的一樣。 14. 校令及規例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不時分別訂 立校令及規例,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作出指示和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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