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57 (3) 所有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歸屬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不論 是動產或不動產)、權利及特權,須按照其在該日期歸屬香港中文大學所 按照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繼續歸屬香港中文大學,而香港中文大學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所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須由香港中文大學 繼續承擔。 (4)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 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他們 或在他們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附表1 〔第2及13(2)條〕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規程1 釋義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長”(Dean)指學院院長或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書院”(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而“各書院” (Colleges)須據此解釋; “研究院”(Graduate School)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院; “條例”(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單位”(uni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條例第12條設立或成立的機構; “學系”(Department)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建議而在學院設立的學系, 而“各學系”(Departments)須據此解釋。 規程2 大會 1. 整所香港中文大學舉行大會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由監督決定。 2. 大會由監督主持;如監督不在,則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會—— ( a ) 副監督; ( b ) 大學校董會主席; ( c ) 校長; ( d ) 在校長不在時執行校長的職能及職責的副校長。 3. 每學年須最少舉行大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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