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58 規程3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指── ( a ) 監督; ( b ) 副監督; ( c ) 校長; ( d ) 副校長; ( e ) 司庫; ( f ) 大學校董; ( g ) 各書院的院長; ( h ) 教務會成員; ( i ) 榮休講座教授、榮譽講座教授及研究講座教授; ( j ) 教師; ( k ) 秘書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 ( ka )大學輔導長; ( l ) 在香港中文大學擔任其他職位或接受香港中文大學所作的其他 委任或聘任的其他人士,而上述人士、職位、委任或聘任均為 大學校董會所不時決定者; ( m ) 畢業生及其他按照規程18有權名列評議會名冊的人士; ( n ) 學生。 規程4 監督 1. 監督如出席香港中文大學的大會,則須主持該大會。 2. 監督有權── ( a ) 要求校長及大學校董會主席就任何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福利的事 宜提供資料,而校長及校董會主席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及 ( b ) 在接獲上述資料後,向大學校董會建議採取監督認為適當的行 動。 規程5 副監督 1. 經監督授權後,副監督可代其行使規程賦予監督的任何權力,或執 行規程委予監督的任何職責。 2. 副監督可藉致予監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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