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1 ( c ) 須履行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及其他事 宜有關的職責; ( d ) 為財務委員會秘書。 5. 大學輔導長── ( a ) 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聘任; ( b ) 任期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 c ) 須就大學校董會所決定而與學生事務有關的職責向校長負責; ( d ) 可獲指定為主管人員。 規程11 大學校董會 1. 大學校董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 主席,由監督根據大學校董會的提名而從( k )、( l )、( m )及( n ) 分節所指的人士當中委出; ( b ) 校長; ( c ) 副校長; ( d ) 司庫; ( da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終身校董; ( e ) 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從其校董當中所選出的校董2名; ( f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g )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 h )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所選出的院務委員1名; ( i ) 教務會從其教務成員當中所選出的成員3名; ( j )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 ( k ) 監督所指定的人士6名; ( l ) 由立法會議員(官守議員除外)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 ( m ) 大學校董會所選出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不超過6名; ( n ) 在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日期後,由評議會按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方 式選出的評議會成員,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但不得超 逾3名。 2. (1) 在香港中文大學任職的人士,沒有資格根據第1( k )、( l )、( m ) 或( n )段獲指定或被選舉為大學校董。 (2) (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大學校董會主席的任期為3年,並可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3年。 3A. 大學校董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4. (1) 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任期由獲指定或當選的日期 起計為3年,並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 但根據第1段( e )、( h )、( i )、( l )或( n )分節選出的大學校董, 如停止出任選出他的團體的成員,即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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