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2 (1A)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如根據第(1)節的但書停止出任大學校 董,則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選出一名繼任人出任大學校董, 任期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被選舉,而第(2)節對其再 被選舉一事適用。 (2) 再度指定或再度選出某人出任大學校董的團體,可再度指定或 再度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該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為3年或少於3 年。 5. 如任何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在任內去世或辭職,則指定 或選出該名校董的團體須妥為指定或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一名繼 任人出任大學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該名繼任人有資格再獲指定 或再被選舉,而第4(2)段對其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一事適用。 6. 按第1( b )、( c )、( d )、( f )及( g )段的規定出任大學校董的人士,在擔 任其藉以成為大學校董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大學校董。 7. 大學校董會得從其校董當中選出副主席1名,任期為2年,任滿後可 再被選舉。 8.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以及在不減損大學校董會權力的一般 性的原則下,現特別訂明── (1) 大學校董會具有權力── ( a ) 訂立規程,但任何一則規程不得在教務會有機會就該則 規程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 b ) 在獲得授權或可能獲得授權為某個目的訂立校令的情況 下,為該目的訂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務會有機 會就其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之前訂立; ( c ) 將屬於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款項投資; ( d ) 代香港中文大學借入款項; ( e ) 代香港中文大學出售、購買、交換或租賃任何土地財產 或非土地財產,或接受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的租 賃; ( f ) 代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約; ( g ) 規定每一書院的書院校董會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格式 及時間,每年交出其經審計的帳目; ( h ) 接受來自公共來源而用於資本開支及經常開支的資助; ( i ) 每年並依照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較長時間收取與批准 由校長經諮詢教務會後提交的開支預算; ( j ) 接受饋贈,並批准各書院接受饋贈(但可附加大學校董會 認為適合的條件); ( k ) 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遺孀和受養人提 供福利,包括付予金錢、退休金或其他款項,並為該等 人士的利益而供款予僱員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 l ) 就學生的紀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規定; ( m ) 建議頒授榮譽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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