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3 ( n ) 在教務會作出報告後,設立額外的學院或學系或取消、 合併或分拆任何學院或學系; ( na )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決定每一學院及其屬下學系的組織或 結構,並對該組織或結構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合的更 改; ( o ) 訂明香港中文大學的各項收費; (2) 大學校董會的職責為── ( a ) 委任銀行、核數師及大學校董會認為宜於委任的其他代 理人; ( b ) 委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 c ) 就香港中文大學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學的 資產及債務,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使該等帳簿真實而 公正地反映香港中文大學的財務往來情況及財務狀況; ( d ) 安排於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6個月內 審計香港中文大學的帳目; ( e ) 提供香港中文大學需用的建築物、圖書館、實驗室、處 所、家具、儀器及其他設備; ( f ) 於諮詢教務會後,鼓勵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 作,並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提供條件; ( g ) 檢討香港中文大學的學位課程、文憑課程、證書課程及 為香港中文大學其他資格頒授而設的課程的授課及教學 事宜; ( h ) 於諮詢教務會後,設立所有教學職位; ( i ) 管理或安排管理為香港中文大學僱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設 的一項或多於一項公積金; ( j ) 設立敘聘諮詢委員會,並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專 家為該等委員會的成員; ( k ) 根據妥為組成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推薦並按大學校董會 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聘任講座教授、教授、高級講 師、秘書長、教務長、圖書館館長及財務長; ( l ) 按大學校董會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為香港中文大學作 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需要的其他委任或聘任; ( m ) 根據教務會的推薦,為每一學系委任一名系主任以及為 每個不隸屬某一學系的學科委任一名學科主任; ( n ) 根據教務會的推薦,委任校外考試委員; ( o ) 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學發行的作品提供條件;及 ( p ) 審議教務會的報告,如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宜就該報告採 取行動,則採取有關行動。 9. 大學校董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於大學校董會主席、校 長或任何5名大學校董提出書面要求時,舉行額外會議。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