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4 9A. 大學校董會可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除非校長或有5名 大學校董,以書面要求大學校董會主席將正如此處理的事務的某個 別項目提交大學校董會下次會議,否則由過半數大學校董以書面通 過的書面決議的有效性及效力,均猶如該決議是在大學校董會會議 上通過的一樣。 10. 秘書長須就大學校董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 人士發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 2名與會的校董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11. 大學校董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大學校董會任 何會議上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秘書長須已就有關 修訂或撤銷的建議,向大學校董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12. 大學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12人。 規程12 財務程序 1. 財政年度由大學校董會訂定。 2.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財務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下列人 士組成── ( a ) 司庫,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 校長或其代表;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及 ( d )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並非大學校董的 人士。 凡屬大學校董會管轄範圍內而又在財務方面有重大關連的事宜,均 須提交財務委員會處理。 3. 財務委員會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向大學校董會呈交香港中文大學 的收支預算草案,而該等預算經作出大學校董會認為適合的修訂 後,須於財政年度開始前由大學校董會予以批准。 4. 上述預算須列明有關年度香港中文大學的收支及預算的盈餘或赤 字。預算開支須在款、項及(如適用的話)分項之下列明。款與款或 項與項之間的任何調撥,須經財務委員會認許。分項之間的任何調 撥,則須經校長及司庫認許,但如分項之間的調撥僅涉及某一書 院,則須經該書院的院長認許,但該等調撥須符合財務委員會所發 出的規則及指示。 5. 財務委員會須於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時間就款與款或項與項之間的任 何調撥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報告。大學校董會可於有關財政年度內調 整該等預算。 6.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補充附表須於財政年度終結後,在切實可行 範圍內盡快送交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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