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5 7. 經審計的帳目須連同核數師就該等帳目所作的評註呈交大學校董 會。 8. 本則規程並不剝奪大學校董會隨時將盈餘或預期盈餘投資的權力。 規程1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1. 大學校董會設有一個名為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由 下列人士組成── ( a )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 副校長;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d )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 e ) 秘書長; ( f ) 教務長; ( g ) 財務長;及 ( h ) 大學輔導長。 委員會秘書由秘書長或其代理出任。 2.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的職責為── ( a ) 協助校長執行其職責; ( b ) 提出香港中文大學發展計劃; ( c ) 協助校長審核與統籌香港中文大學經常及資本開支的年度預算 及補充預算,然後轉交大學校董會的財務委員會; ( d ) 在助教級及更高職級或職級與此等職級同等的教務人員及行政 人員的聘任作出之前,對該等聘任進行審核或建議作出該等聘 任; ( e ) 處理大學校董會提交該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宜。 3. 行政與計劃委員會須經校長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規程14 教務會 1. 教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 校長,為該會主席; ( b ) 副校長;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d )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 e ) 講座教授,如某學系並無聘任講座教授,則為該學系的教授; ( f ) 並無根據( e )分節成為教務會成員的各學系的系主任及學科主 任; ( fa )香港中文大學校外進修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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