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7 ( i ) 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大學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 香港中文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 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 j ) 就所有教學職位的設立、取消或擱置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並在諮詢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如已設立的話)後,就編配教 師予該書院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 ja ) 編配教師予── (i) 學院、學系及專業學院;及 ( ii ) 單位(如教務會認為就該等單位而言是適合的); ( k ) 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出任敘聘諮詢委員會成員; ( l ) 就所有規程及校令以及擬對該等規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 學校董會報告; ( m ) 就任何學術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n ) 討論任何與香港中文大學有關的事宜,並將其意見向大學校董 會報告; ( o ) 就大學校董會提交教務會處理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p ) 審議香港中文大學的開支預算,並就該等預算向大學校董會報 告; ( q ) 制訂、修改或調整有關各學院組織的方案,並將有關科目分別 編配予該等學院;並就是否宜於在某時間設立其他學院或是否 宜於將某學院取消、合併或分拆,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r )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 s ) 監管圖書館及實驗室; ( t )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學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學進修; ( u ) 決定── (i) 學年的長度,為期不得超逾連續12個月;及 ( ii ) 作為學年部分的各個學期; ( v ) 行使大學校董會授權或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 授權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5. 教務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按主席的指示或於任何10名 教務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時,隨時舉行額外會議。 5A. ( a ) 教務會的學生成員及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及其他團體的學生 成員,均無權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亦無權取用或 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據或任何其他文件。 ( b ) 保留事項即以下各項── ( i ) 影響香港中文大學教職員中個別教師及成員的聘任、晉 升及其他事務的事宜; ( ii ) 影響個別學生的取錄及學業評核的事宜; ( iii )開支預算及其他與香港中文大學財政有關的事宜。 對於某項事宜是否屬上述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可由教 務會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的主席或教務會所設立的其 他團體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決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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