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8 6. 教務長須就教務會會議的舉行向每名有權接收該會議通知的人士發 出7天書面通知,並將該會議的議程一併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與 會的成員反對,則不得處理任何不在議程內的事務。 7. 教務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並可在教務會任何會議上 藉過半數票而修訂或撤銷該等常規,但教務長須已就有關修訂或撤 銷的建議,向教務會成員發出不少於7天的書面通知。 8. 教務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24人。 規程15 學院及研究院 1. 校長為每一學院的成員。 2. 每名由教務會編配予一個或多於一個學院的教師,於在任期間亦為 該學院或該等學院的成員。 3. 每一學院的成員須按教務會決定的形式和方式,從學院院務會內職 級為高級講師或以上的成員當中選出一名學院院長;而如此選出的 學院院長的任期為3年。 4. 在不抵觸第3段的規定下── ( a ) 任何學院的院長均有資格再被選舉,連任兩屆或三屆院長,但 如他沒有尋求連任或不再獲選,則沒有資格出任另一屆的院 長,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長滿2年後為止; ( b ) 任何人如已連任某學院的院長共3屆,則沒有資格出任另一屆 的院長,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長滿2年後為止。 如任何人停止出任院長2年或多於2年後再獲選出任某學院的院長, 則( a )及( b )分節亦對該人適用。 5. 每一學院每年須最少舉行會議一次,並有權討論任何與該學院有關 的事宜以及就該等事宜向教務會表達其意見。 6. 每一學院須設立一個學院院務會,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 校長; ( b )-( c )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 d ) 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e ) 學院內每一學系的系主任; ( f ) 學院內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學科主任; ( g ) 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1名,該人須為學院的成員; ( h ) 學院內高級講師所選出的高級講師2名; ( i ) 學院內講師及副講師所選出的講師或副講師4名。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學系 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 ( a )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 b )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 董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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