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69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b ) 各學院院長; ( c )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 d ) 圖書館館長; ( e ) 研究院宿舍主任。 10.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研究院院務會具有以下的權力及職責── ( a ) 就研究院所有課程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 b ) 統籌研究院內各學部的活動; ( c ) 審議和處理各學部就課程的內容及修課範圍的細節所提出的建 議。 規程16 院務委員 1. 大學校董會須根據一個委員會的推薦為每一書院初步委任6名院務委 員,而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 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 屬該等職系的教職員指定;及 ( c ) 講師或副講師3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等職系的 教職員指定。 獲如此委任的6 名院務委員中,最少3 人須為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 員。 2.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1段委任的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連同 該書院的院長組成。 3. 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由書院院長出任。 4. 在符合第6段的規定下,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從編配予有關書院 的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當中,選出額外的院務委員加入院務委員 會。 5. 院務委員的任期為5年,並有資格再度出任院務委員。 6.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 ( a ) 選出1名院務委員出任大學校董; ( b ) 於有需要時選出6名不同學術資歷的院務委員,出任根據規程9 第1段組成的委員會成員; ( c ) 負責── ( i ) 安排編配予有關書院的學生的導修課、教牧輔導及學生 為本教學; ( ii ) 監管有關書院內為某些學生而設的宿舍;及 ( iii )維持有關書院的紀律。 7. 院務委員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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