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75 ( b )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 (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無行為 能力的情況令有關人士不適合執行其職責; ( c ) 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 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行為令有關 人士不適合繼續任職; ( d ) 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 後,認為屬構成沒有執行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責的行為,或屬構 成沒有遵從或無能力遵從其任職條件的行為。 6. 除基於第5 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以及依據第4 段所指明的程序行事 外,第3段所提述的人士不得被免任,但如其聘任條款另有規定則不 在此限。 規程25 學生及特別生 1.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 可課程── ( a )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 b )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錄取生;及 ( c )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2.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 憑或高級學位的認可深造課程或從事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 或高級學位的認可研究── ( a )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 b )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生;及 ( c )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3.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 憑的認可課程或從事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憑的認可研究── ( a )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特別生;及 ( b )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5. 香港中文大學可要求任何學生繳付大學校董會所不時釐定的費用, 亦可收取該等費用。 6. 教務會須不時訂定申請人被香港中文大學錄取所須符合的規定。 7. 香港中文大學可設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 批准。 8. 每一書院可設有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根據有關書院的院 務委員會的建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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