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382 (2) 按照第(1)( a )及( b )節作出的通知,須── ( a ) 在本條例生效後3個月內作出;及 ( b )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3) 根據第(1)( c )節作出的通知,須在根據第3(4)段訂立任何書面 規定後28天內作出,或在對該等規定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4) 任何人可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辦事處查閱任何根據本段登記的 文件。 (5) 登記或查閱本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須繳付費用$5。 6. 帳目 每一書院校董會每年均須擬備並向大學校董會交出其經審計的帳 目,帳目的格式及交出帳目的時間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7. 過渡性條文 在本條例生效時── ( a ) 每一書院以信託形式持有或由他人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的所有 動產,以及由各書院或代各書院在香港中文大學院校範圍以外 所持有的所有不動產,均無須再作轉易而按照其持有人當時持 有該等財產所按照的相同信託以及相同條款及條件(如有的 話),歸屬有關書院的書院校董會; ( b ) 各書院就根據( a )分節歸屬各書院校董會的財產所享有或承擔 的一切權利、特權、義務和法律責任,由每一書院的校董會繼 承。 8.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廢除) 附表4 〔第20(3)條〕 逸夫書院的章程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學校董會”(Council)指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主席”(Chairman)指書院校董會主席;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根據第2段成立為法團的逸夫書院校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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