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00 4.3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延期。 4.4 學生除事先獲得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外,不得同時在本校或任 何專上院校修讀或從事其他可獲致學位、文憑或證書之課程或研 究,違者須自本校退學。 4.5 修讀全日制課程之學生在學期中不得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工 作,事先獲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除外。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長。 4.8 學生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 資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 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成 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獲得 恢復學籍。 5.0 修業期限 5.1 除本學則第5.2條另有規定外,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 * 將預期分別於 修業滿四年及三年後畢業,修讀註明有不同修業期之課程者例外。 5.2 學生得以特定表格向教務長申請更改修業期限,但於預期畢業之學 期開始後,不得申請更改。 5.3 雖有本學則第5.2條規定,學生於本校修業未滿三年者,不准畢業。 5.4 雖有本學則第5.3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科目及 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得以未滿三年修業期畢業: (甲) 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乙) 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三年。 5.5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6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分別於六年及五年內完成一 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 准畢業。 6.2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七十二學分之科 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 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得超逾七十二學分。 6.3 學生經其主修學系核准得報修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副修課程應修 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 「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 取錄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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