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18 四年全日制教育課程 本科生學則 1.0 規則與條例 1.1 修讀四年全日制教育課程之本科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有關規則與學 則,及「四年全日制教育課程本科生學則」。 1.2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除以下各條外,均適用於四年全日制教育課 程之學生: 5.1至5.6 有關修業期限 6.1至6.6 有關科目規定及豁免 15.1至15.2 有關試讀及退學 16.1至16.5 有關畢業 2.0 入學 2.1 申請攻讀四年全日制教育學士學位課程者,須符合「全日制本科課 程入學規則」所訂之大學入學條件。 3.0 修業期限 3.1 除本學則第3.2條另有規定外,學生將預期於修業滿四年後畢業。 3.2 學生得以特定表格向教務長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於預期畢業之學 期開始後,不得申請更改。 3.3 學生於本校修業未滿四年者,不准畢業。 3.4 雖有本學則第3.3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科目及 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得以未滿四年修業期畢業: (甲) 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三年;及 (乙) 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四年。 3.5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3.6 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於六年內完成一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 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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