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26 14.0 畢業 14.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學士學位: (甲) 符合本學則第5.0及6.0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 所修讀編號3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學生為本科目」則為編號0300及以上); (丙) 若課程設有畢業論文/專題研究者,其成績必須及格;及 (丁) 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0。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本學則第17.0條被開除學籍 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14.2 學生倘於所修讀編號3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學生為本科目」 則為編號0300及以上)所得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而不低於1.3者,得由 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仍以該生符合畢業所需之其他 各項規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14.1(乙)條對該生將不適用。 14.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14.1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15.0 學位等級 15.1 學生符合畢業所需之條件,將獲頒授學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甲) 榮譽、甲等 (乙) 榮譽、乙等一級 (丙) 榮譽、乙等二級 (丁) 榮譽、丙等 (戊) 學位 15.2 學生之學位等級將照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決定,以其編號3000及以上 或4000及以上(「學生為本科目」則分別為編號0300及以上或0400及 以上)之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其他科目之平均積點及所設畢 業論文/專題研究之成績,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16.0 學業成績表 16.1 學生升學或就業,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 正本。 16.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達 有關機構或僱主。所訂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交。 17.0 懲戒 17.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會 及/或學院院務會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 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 故意損毀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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