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37 醫學博士學位規則 MD 1.0 總則 1.1 醫學博士學位之頒授條件,得依據大學規程26第8及第10段規定。 該條例如下: 8.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 不得獲頒授文學博士學位、理學博士學位、社會科學博士學 位、工商管理博士學位或醫學博士學位── (a) 已成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不少於七年;及 (b) 考試委員認為該名人士對於促進其所修學科的發展有 持續而顯著的貢獻。 10. 教務會可建議向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任何學院 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 授學位方面所訂明的任何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 除外。 1.2 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成員包括內科學系及外科學系系主任、助理院 長(醫學教育)、醫學院各課程及考試小組委員會主席(當然委員)、 醫學院院務會委任之委員兩名及研究院院務會代表一名。 MD 2.0 候選人資格 2.1 申請醫學博士學位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甲) 在本大學獲得內外全科醫學士學位最少已有三年;或 (乙)(一) 在認可之大學或院校考獲內外全科醫學士或學士學位 或其他資格最少已有三年,並在香港醫務委員會取得 認可之行醫資格;及 (二) 在認可之機構連續任職最少三年,其中最少一年在本 大學醫學院某一學系內任全職或兼職教員。榮譽教席 通常不被視為全職或兼職教員。申請人如獲有關學部 主任極力推薦並經本大學醫學院院務會核准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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