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45 9.3 雖有以上第9.2條規定,修讀新雅中國語文研習所科目的亞洲課程 學生,可在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向新雅中國語文研習所申請以及 格/不及格的形式來紀錄該科目的成績,而該科目亦只有「及格」或 「不及格」的等級,並且不會計算在平均積點內。 9.4 學生須於一科目中獲得「及格」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 10.0 考試 10.1 科目考試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 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0.2 科目考試缺考 10.2.1 學生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某科目之考試者,須盡早以書面並 附證明文件向教務長/學術交流處處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 申請不得遲於該項考試後之第十日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 者,申請書須附註冊執業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 10.2.2(甲) 學生獲准於科目考試中缺考者,得由有關學系/課程/ 學部另行考核。 (乙) 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F」 等級計算。 11.0 學業成績表 11.1 學生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正本。 11.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 寄達有關機構或僱主。所訂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 繳交。 12.0 懲戒 12.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 會、研究院院務會、有關學院院務會及/或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情節 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 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 故意損毀公物; (丙) 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之任何財物; (丁) 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或測驗時作弊; (戊) 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所訂之任何考試規則; (己) 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 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 研究或行政; (辛) 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 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 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實不盡或虛報之聲明。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