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50 停止用館權利 違規行為,諸如吸煙、大聲談笑、使用無線電話、傳呼機及其他騷擾等 均不容許在館內發生,遇有在圖書館內妨礙他人或損毀圖書館之圖書及 財物者,圖書館館長或其他指定之負責人得飭令其立即離館,當日內不 許再進入館內;其所損毀之圖書或財物,亦應負責賠償。 嚴重違反圖書館之規章者,將喪失其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甲)逾期還書——圖書館循一般程序催還後,將發出書面警告,如讀者 不予理會,則其在各圖書館之借書權利將暫被停止,直至其歸還所 有圖書及清繳其應付之逾期罰款為止。 (乙)罰款——如讀者拒絕償付其應付之罰款(逾期還書之罰款與損毀圖 書、財物等之賠款),各圖書館將暫停其借書之權利直至其清繳所有 應付之罰款為止。 (丙)攜帶未辦借用手續之館藏出館 (1)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讀者之借書權利會被停止八個星期,由事發當日起算。 (3)館藏如有任何損毀,讀者須負責賠償。 (4)若當事人為學生,圖書館會就事件發信予該生所屬之學院院 長、成員書院輔導主任、學系系主任及/或有關單位負責人。 (丁)拒絕歸還館藏 (1)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圖書館會發出賬單予該讀者,並警告其若不歸還借用資料或不 清繳須付之款項,則會暫停其借書權利。 屢次違規者,將喪失所有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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