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364 15.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香港中文大學可── ( a ) 頒授規程所指明的學位; ( b ) 頒授文憑、證書及規程所指明的其他學術資格; ( c ) 向並非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提供香港中文大學決定 提供的講座及指導; ( d ) 按照規程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及 ( e ) 在符合規程的規定下,撤回香港中文大學頒授予任何人 的學位或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資格。 16. 榮譽學位委員會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榮譽學位委員會,該委員會根據規程的規定組 成,就頒授榮譽學位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意見。 17. 文件的簽立及認證 任何看來是經蓋上香港中文大學印章而簽立,並由監督、副監督、 校長、一名副校長或司庫簽署,以及由秘書長加簽的文書,一經交出, 即須收取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書 須當作為如此簽立的文書。 18. 地租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學的所有土地而須向政府繳付的地租,以每 年總額$10為限。 19.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 廢除 (1)《崇基學院法團條例》(第1081章)、《香港聯合書院託管董事局 法團條例》(第1092章)及《新亞書院法團條例》(第1118章),現予廢除。 (2) 附表3對各原有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均具效力。 (3) 附表4對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章程及權力均具效力。 21.《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規程的廢除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及《香港中文大學規程》(第1109章),現予廢除。 22. 保留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1) 根據已廢除條例委出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須繼續作為香港 中文大學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直至新的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根據規 程組成為止。 (2) 根據已廢除條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廢除一事所影 響,而除非另予更改,否則該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 續有效,猶如本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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