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37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A. 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已獲取錄為某原有書院的註冊 學生,並已在該原有書院修讀一項為期不少於4年的課程,以及在圓 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一切規定後,取得由該原有書院或由 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出的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長 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評議會名冊。 3B. 任何人如在獲取錄為某學院或專業學院的註冊研究生後,修讀一項 為期不少於1學年的認可課程,並在圓滿地符合就該項課程所訂明的 一切規定後,獲教務會頒授研究院文憑,則可向香港中文大學教務 長登記,以將其姓名載入評議會名冊。 4. 評議會須從其成員當中選出一名主席,並可選出一名副主席,他們 各別的任期由評議會決定。成員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則沒有資格 被選舉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資格再被選舉。 5. 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職位出現臨時空缺,評議會須選出其一名成員填 補該空缺,而如此選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餘下的任期為限。 6. (由1994年第243號法律公告廢除) 7. (1) 除第(2)節另有規定外,評議會須由大學校董會指定的某個日 期起,選出其成員出任大學校董,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 定,但不得超逾3名。 (2) 任何評議會成員如憑藉規程3 而出任或成為香港中文大學成 員,除非該評議會成員只憑藉該則規程( m )分節而出任香港中 文大學成員,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的任何其他分節而出任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則沒有資格根據第(1)節被選舉出任或繼 續出任大學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規定,根據第(1)節選出的評 議會成員,儘管同時憑藉規程3( f )及( m )分節而出任香港中文 大學成員,只要該評議會成員仍然只憑藉規程11第1( n )段而出 任大學校董,而並非同時憑藉該則規程其他各段的任何條文而 出任大學校董,則該評議會成員得繼續出任大學校董並有資格 再被選舉。 8. 在大學校董會決定的某個日期後,評議會每一公曆年須最少舉行會 議一次,而舉行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日期4個星期前發出。任何成員 欲於會議上提出審議任何事務,須遞交一份書面陳述,該書面陳述 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2個星期送抵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式列明擬 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 9. 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評議會作出報告後所訂明 者。 10. 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評議會有關的事宜,須經大學 校董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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