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38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臨㠄藥劑學碩士(M.Clin.Pharm.) 職業醫學碩士(M.O.M.) 藝術碩士(M.F.A.) 護理碩士(M.Nurs.) ( c ) 博士學位 工商管理博士(D.B.A.) 文學博士(D.Lit.) 社會科學博士(D.S.Sc.) 音樂博士(D.Mus.) 哲學博士(Ph.D.) 教育博士(Ed.D.) 理學博士(D.Sc.) 醫學博士(M.D.) (2) 榮譽學位 榮譽文學博士(D.Lit. honoris causa )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D.S.Sc. honoris causa ) 榮譽法學博士(LL.D. honoris causa ) 榮譽理學博士(D.Sc. honoris causa ) 3. 學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認可課程,否則不得 獲頒授學士學位。 4. 教務會可接受學生在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 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某段時間,作為該學生為取得學士學位的 資格而需修讀的時間的一部分︰ 但該名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學士學位── ( a )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一項認可課程,為期最少2 學年; ( b )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的時間及在另一所大學或高 等學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時間合計不少於3學年;及 ( c ) 於緊接符合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所有規定之前在香港中文大 學修讀其最後一學期的課程。 5. 教務會可接受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所發 出的學科修業合格證書,藉以豁免證書持有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就 該學科舉行的任何學士學位考試。 6.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學院的任何人除非於符合有關學院 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的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 後,修讀一項認可課程或從事一項認可研究,為期最少12個月,否 則不得獲頒授碩士學位。 7.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 頒授任何學院的哲學博士學位── ( a ) 於符合有關學院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9段 的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後,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的身分從事一 項認可研究,為期最少24個月;及 ( b ) 已呈交論文,而該論文經考試委員證明在促進對有關學科的認 識和了解方面有顯著貢獻,以及藉著新論據的發現或獨立批判 能力的運用而顯示其創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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