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12 16.0 畢業 1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學士學位: (甲) 符合本學則第5.0及6.0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 所修讀編號2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學生為本科目」則為編號0200及以上); (丙) 若主修課程設有畢業論文/專題研究者,其成績必須及格;及 (丁) 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0。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本學則第19.0條被開除學籍 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16.2 學生倘於所修讀編號2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學生為本科目」 則為編號0200及以上)所獲得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而不低於1.3者,得 由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仍以該生符合畢業所需之其 他規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16.1(乙)條對該生將不適用。 16.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16.1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16.4 學生如已符合畢業所需之全部條件,且滿足所報讀副修課程之規定 者,將兼獲副修學歷畢業;如未能符合副修課程之任何規定者,則 不獲副修學歷畢業。 16.5 學生如已符合畢業所需之全部條件,且滿足所報讀兩項副修課程之 規定者,將兼獲雙副修學歷畢業;學生如未能符合一項或兩項副修 課程規定,亦未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將不獲任何副修學歷畢 業,或將按所符合之規定兼獲其中一項副修學歷畢業;如經減輕其 主修課程負荷者,則須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 目,以補足所缺欠之主修及/或副修規定。 17.0 學位等級 17.1 學生符合畢業所需之條件,將獲頒授學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甲) 榮譽、甲等 (乙) 榮譽、乙等一級 (丙) 榮譽、乙等二級 (丁) 榮譽、丙等 (戊) 學位 17.2 學生之學位等級將照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決定,以其編號2000及以上 或3000及以上(「學生為本科目」則分別為編號0200及以上或0300及 以上)之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其他科目之平均積點及畢業論 文/專題研究之成績,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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