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421 護理學課程本科生學則 4.0 課業負荷 4.1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三科及不得多於七科,經那打素護理學院 院長事先核准多修者例外。 5.0 肄業期限 5.1 學生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四年,始准畢業。 5.2 學生須於其首次註冊日起之六年內完成所有畢業規定,該期限包括 任何請假、休學及肄業期之延長等在內。 5.3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4 學生未能於上述規定之有關期限內修畢課程及未能於有關考試中獲 及格成績者,須自本校退學。 6.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6.1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及標準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A- 優 A- B 良 B+ B B- C 常 C+ C C- D 及格 D+ D F 不及格 F 6.2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一百分滿分),學生在一科目中取得「D」等或以 上成績,始符合修畢該科之規定。 7.0 試讀生及退學 7.1 學生如有某科不及格,而成績在四十分或以上者,准予參加補考。 7.2 補考一般於學院考試後五至六週內舉行。 7.3 (甲) 學生有護理學必修科不及格,而成績在四十分以下者,須重 修該科,但經考試評審小組特准參加補考者除外。 (乙) 學生倘於第二、第三及/或第四修業年所修之臨㠄實習科目 未能取得平均「C-」等級或以上成績,須重讀該修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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