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8 6.0 畢業 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教育學士學位: (甲) 符合本學則第3.0及4.0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 所修讀編號2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及 (丙) 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0。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19.0 條被開除學籍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6.2 學生倘於所修讀編號2000及以上之全部主修科目所獲得平均積點在 1.5以下而不低於1.3者,得由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 仍以該生符合畢業所需之其他規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6.1(乙)條 對該生將不適用。 6.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6.1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6.4 學生如已符合畢業所需之全部條件,且滿足所報讀副修課程之規定 者,將兼獲副修學歷畢業;如未能符合副修課程之任何規定者,則 不獲副修學歷畢業。 6.5 學生如已符合畢業所需之全部條件,且滿足所報讀兩項副修課程之 規定者,將兼獲雙副修學歷畢業;學生如未能符合一項或兩項副修 課程規定,亦未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將不獲任何副修學歷畢 業,或將按所符合之規定兼獲其中一項副修學歷畢業;如經減輕其 主修課程負荷者,則須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 目,以補足所缺欠之主修及/或副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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