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447 理學博士學位規則 理學博士學位規則 DSc 1.0 學位頒授條件 1.1 本大學得頒授理學博士學位予對理科任何方面之知識及理解有卓越 貢獻之人士;候選人對是項貢獻須提供學術著作以證明之。 DSc 2.0 候選人資格 2.1 學位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甲) 為本大學畢業生而有七年以上資歷者;或 (乙) 根據大學規程26第10段,為其他認可大學之畢業生而有七年 以上資歷,且在本大學任全職教務人員不少於三年者。 DSc 3.0 候選資格之申請 3.1 具有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者,可於學年內任何時間向研究院申請 理學博士學位之候選資格。 3.2 申請人須繳納大學規定之申請費及呈交下列文件: (甲) 學位、資歷及研究經驗等之聲明書一份,以示符合本規則第 二條之規定; (乙) 為申請本學位所需呈交之已出版之論文及/或著作三份; (丙) 所呈交之論著中個人研究之具體成果及與他人合著者個人所 佔分量之聲明書一份。 3.3 已用作取得學位或同等學術資格,或正由其他學術機構審核以考慮 授予學位或同等學術資格之著作,不得作為第3.2條(乙)項所需之 文件。惟必要時,該等著作可呈作輔助資料,以表明申請人在研究 方面之發展。在此情形下,該等著作過往之用途,須予簡要述明。 3.4 申請人完成上述程序後,研究院院長將諮詢有關學院院長,提名二 至三位校內及/或校外委員,經大學校長委任,組成審核委員會,對 是否授予該申請人候選資格提出建議。 3.5 倘審核委員會全體委員反對授予申請人候選資格,研究院將通知申 請人,並告知自該次申請後最少兩年方得再度申請。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