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396 ( e ) 在有關學院作出報告後,訂立規例以實施與認可課程及考試有 關的規程及校令; ( f )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委出校內考試委員; ( g )在有關學系的系務會作出報告後,推薦校外考試委員以由大學 校董會委任; ( h )建議頒授學位(榮譽學位除外),並頒授文憑、證書及其他資 格; ( i ) 在符合捐贈人所訂立並經大學校董會接納的條件下,訂定競逐 香港中文大學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的時間、方式及條件,並 頒發該等獎學金、助學金及獎項; ( j ) 就所有教學職位的設立、取消或擱置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並在諮詢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如已設立的話)後,就編配教 師予該書院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作出建議; ( ja )編配教師予── ( i ) 學院、學系及專業學院;及 ( ii )單位(如教務會認為就該等單位而言是適合的); ( k ) 向大學校董會推薦校外專家出任敘聘諮詢委員會成員; ( l ) 就所有規程及校令以及擬對該等規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 學校董會報告; ( m )就任何學術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n )討論任何與香港中文大學有關的事宜,並將其意見向大學校董 會報告; ( o )就大學校董會提交教務會處理的事宜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p )審議香港中文大學的開支預算,並就該等預算向大學校董會報 告; ( q )制訂、修改或調整有關各學院組織的方案,並將有關科目分別 編配予該等學院;並就是否宜於在某時間設立其他學院或是否 宜於將某學院取消、合併或分拆,向大學校董會報告; ( r ) (由1994年第452號法律公告廢除) ( s ) 監管圖書館及實驗室; ( t ) 以學業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學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學進修; ( u )決定── ( i ) 學年的長度,為期不得超逾連續12個月;及 ( ii )作為學年部分的各個學期; ( v ) 行使大學校董會授權或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 授權或規定的其他職責。 5. 教務會每學年須最少舉行會議3次,並須按主席的指示或於任何10名 教務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時,隨時舉行額外會議。 5 A . ( a )教務會的學生成員及教務會所設立的委員會及其他團體的學生 成員,均無權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亦無權取用或 閱讀與該等事項有關的文據或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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