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2 18.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 達有關機構或僱主。所訂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 交。 19.0 懲戒 19.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 會、學院院務會及/或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 處: (甲)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或測驗時作弊; (戊)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所訂之任何考試規則;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 研究或行政;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實不盡或虛假之聲明。 19.2 處分可採取下列任何方式,並得紀錄在該生學業成績表內: (甲)申誡; (乙)在指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或停止使 用部分或全部之學校設備; (丙)記過(記過三次者得著令退學); (丁)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戊)開除學籍。 施行(丁)項或(戊)項處分,須先經教務會通過。 19.3 學生於接獲處罰通知之七日內,可具函向教務會請求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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