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439 護理學課程本科生學則 護理學課程本科生學則 1.0 規則與條例 1.1 修讀護理學課程之本科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有關規則與學則及護理 學課程本科生學則。 1.2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除以下各條外,均適用於護理學課程之全日 制學生: 5.1至5.6 有關修業期限 6.1至6.2、6.4至6.5、6.6(甲)及(乙) 有關課業規定及豁免 7.1至7.2 有關課業負荷 13.2至13.3 有關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14.2 有關考試 15.1至15.2 有關試讀及退學 16.1至16.3 有關畢業 17.1至17.2 有關學位等級 2.0 入學 2.1 申請攻讀護理學本科課程者須遵守「全日制本科課程入學規則」。 3.0 課業規定及豁免 3.1 學生須於畢業前修畢規定之護理學科目(獲准豁免者除外。) 3.2 通識教育及體育科目 (甲)學生亦須於畢業前修畢大學及其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 目十二學分及體育科目兩學分。 (乙)體育科目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4.0 課業負荷 4.1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三科及不得多於七科,經那打素護理學院 院長事先核准多修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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