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2 11.6 任何研究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定其健康情況會危及大學之成員 者,須暫行休學。於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研究生須先得到大學保 健處處長簽發或加簽之健康良好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1.7 研究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2.0 考試 12.1 考試得採取筆試、實習、口試、平時測驗,或數項之組合等方式, 在有關學部所規定之日期舉行。 12.2 研究生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某項考試之部分或全部者,須事先書明 理由向研究院申請退考,研究院將諮詢有關學部以決定補救辦法。 因病申請退考之研究生須附呈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 件。研究生如未事先申請退考又非因病而缺考者,該項考試作不及 格論。 13.0 成績 13.1 研究生之學業成績,得按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或全部評定:平時作 業、寫作練習、實驗表現、課外實習、研究論文、習作、測驗、考 試及任何其他形式之學術評審。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變換積點 (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及格 C+ 2.3 C 2.0 C- 1.7 D 不及格 D 1.0 F 劣 F 0.0 P 及格 (未經評級) U 不及格 (表現不乎理想)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C-」或以上或「P」之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 分。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該科目學分則在計算所修學分總 和時,只計算一次。 計算在所修學分總和內,但於計算平均積點時 則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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