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4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大學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大學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假之聲明。 16.2 處分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可採取下列任何方式: (甲)申誡; (乙)在一規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或停止 使用部分或全部之大學設施; (丙)記過(記過三次得飭令退學); (丁)飭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戊)開除學籍。 施行(丁)或(戊)項處分前,須經教務會通過。 16.3 研究生於接獲處罰通知之七日內,可上書教務會請求覆判。 16.4 研究生所受一切處分,可紀錄於其學業總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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