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6 2.3 申請人應向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證明其在有關研究範圍內曾接受畢 業後之訓練及具有適當之經驗。 MD 3.0 註冊 3.1 獲推薦授予候選資格之申請人即可獲准辦理註冊手續。註冊手續包 括繳交大學指定之各項費用。 3.2 論文須在第一次註冊後五年內呈交。 MD 4.0 論文 4.1 醫學博士學位候選人通常須於呈交論文之三個月前向醫學博士小組 委員會提交論文之正確題目及論文提要,以備研究院院務會通過。 論文題目經通過後,非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不得更改。 4.2 候選人須向研究院院務會及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提出充分證據,證 明其執業及所從事之研究與論文之主題相配合。 4.3 候選人須呈交論文正本及謄本共四份,並均須按照研究院院務會規 定之格式清晰繕寫、打字或排印,且應予釘裝。 4.4 候選人不得呈交曾在本大學或其他大學為獲取學位而繳交之論文。 4.5 候選人必須書面陳明其論文內容屬於本人研究成果者及引用他人著 作者各佔之成分。 MD 5.0 論文考試 5.1 論文考試由一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由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 提名,經醫學院院務會通過後,由教務會核准。考試委員會內兩名 非本校教師之校外委員,得由醫學院院務會向大學推薦聘任。 5.2 候選人可能需出席有關其論文內容之口試。 5.3 考試委員會得規定論文經修改或增補後,須再次呈交。 5.4 考試委員會如認為候選人所呈交之論文或其口試成績太差者,可建 議取消該候選人之資格。 MD 6.0 學位頒授 6.1 研究院院務會根據考試委員會及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之建議,得作 下列決定: (甲)向教務會建議頒授醫學博士學位。 (乙)要求考試委員會及醫學博士小組委員會向研究院院務會提供 進一步意見。 (丙)建議不頒授醫學博士學位。 6.2 候選人論文考試成績經大學教務會核准後,即予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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