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76 圖書證 凡讀者入館閱讀必須於入口處出示教職員證、借書證或閱覽證。申請借 書證或閱覽證在流通處辦理。 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圖書館報失,惟須俟兩星期後始可獲補 發新證,在同一學期內只以補發一次為限。變更通訊地址亦須立即通知 圖書館。 借書條例 借書人士類別 可從中大圖書館系統外借藏書之讀者有如下幾類: 一、 本校註冊學生(包括大學各年級學生、研究生及交換生)。 二、 持有效借書證之本校甲、乙、丙類服務條件教職員。 三、 其他人士:教職員之配偶、校友、訪問學人及經館長特許之人士。 借書數量及期限 各類讀者之借書數量及期限如下: 類別一. 本科生:以二十五冊為限,十四天內歸還。 類別二. 研究生:以四十冊為限,三十天內歸還。 類別三. 研究人員:以五十冊為限,六十天內歸還。 類別四. 教員(甲類服務條件):以六十冊為限,六十天內歸還。 類別五. 教員(乙類服務條件):以五十冊為限,六十天內歸還。 類別六. 行政人員(甲類服務條件):以四十冊為限,六十天內歸還。 類別七. 一般非教學職員(乙類服務條件):以十五冊為限,十四天內 歸還。 類別八. 丙類服務條件職員:以五冊為限,十四天內歸還。 類別九. 教職員之配偶:以五冊為限,十四天內歸還。 類別十. 其他:另行擬定。 (若借出李炳醫學圖書館之書籍,則以十五冊為限及於三十天內歸還。) 第二至第六類別人士可以借出期刊;裝釘成冊之期刊可借出三天, 現期期刊可借出一天。 所有外借之藏書須在流通處辦理借出手續;指定參考書則在指定參 考書處辦理借出手續,該等書籍之借用期按需要而異。 經由館際互借辦法借用圖書,須遵守其他圖書館之各項規定。借書 期限通常為兩星期。期刊中之文稿複印本需自費取得。 參考書、善本及顯微圖書膠片等,概不外借。 續借 讀者所借出之圖書可續借兩次,但每次皆須在該書到期前辦理,以免罰 款。 上述第四至第六類別讀者,可用書面辦理續借手續。但續借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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