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78 (乙)罰款——如讀者拒絕償付其應付之罰款(逾期還書之罰款與損毀圖 書、財物等之賠款),各圖書館將暫停其借書之權利直至其清繳所 有應付之罰款為止。 (丙)攜帶未辦借用手續之館藏出館 (1) 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 讀者之借書權利會被停止八個星期,由事發當日起算。 (3) 館藏如有任何損毀,讀者須負責賠償。 (4) 若當事人為學生,圖書館會就事件發信予該生所屬之學院院 長、成員書院輔導主任、學系系主任及/或有關單位負責人。 (丁)拒絕歸還館藏 (1) 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 圖書館會發出賬單予該讀者,並警告其若不歸還借用資料或 不清繳須付之款項,則會暫停其借書權利。 屢次違規者,將喪失所有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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