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0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附表 1 〔第 2 及 13 ( 2 )條〕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規程 1 釋義 在本規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長”( Dean )指學院院長或研究院院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書院”( College )指第 3 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而“各書院” ( Colleges )須據此解釋; “研究院”( Graduate School )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院; “條例”( Ordinance )指《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單位”( unit )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條例第 12 條設立或成立的機構; “學系”( Department )指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建議而在學院設立的學系, 而“各學系”( Departments )須據此解釋。 規程 2 大會 1. 整所香港中文大學舉行大會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由監督決定。 2. 大會由監督主持;如監督不在,則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會—— ( a )副監督; ( b )大學校董會主席; ( c ) 校長; ( d )在校長不在時執行校長的職能及職責的副校長。 3. 每學年須最少舉行大會一次。 規程 3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指── ( a )監督; ( b )副監督; ( c ) 校長; ( d )副校長; ( e ) 司庫; ( f )大學校董; ( g )各書院的院長; ( h )教務會成員; ( i ) 榮休講座教授、榮譽講座教授及研究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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