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1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規程 14 教務會 1. 教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為該會主席; ( b )副校長;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d )每一學院的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 e ) 講座教授,如某學系並無聘任講座教授,則為該學系的教授; ( f )並無根據( e )分節成為教務會成員的各學系的系主任及學科主任; ( fa )香港中文大學校外進修學院院長; ( g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所選出的院務委員 2 名; ( h )教務長; ( i ) 圖書館館長; ( j ) 大學輔導長; ( k )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 ( l ) 香港中文大學每一學院的學生 1 名,由在有關學院全時間修讀 香港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的學生互選產生; ( m )代表香港中文大學每一書院的學生會的 1 名學生,由全時間修讀 香港中文大學學位認可課程並屬該學生會的成員的學生互選產生。 2. 教務會成員(院務委員及根據第 1 ( l )或( m )段選出的學生成員除外)只 在擔任其藉以成為教務會成員的職位的期間繼續出任教務會成員。 3. ( a )根據第 1 ( g )段選出的院務委員,任期由當選日期起計為 2 年, 並有資格再被選舉,但他們如不再被編配予選出他們的院務委 員會所屬的書院,即須停止出任教務會成員。如任何經選舉產 生的成員去世或辭去其於教務會內的職務,或停止出任有關書 院的院務委員(他是由該書院的成員選出的),則須妥為選出一 名繼任人出任教務會成員,任期以其前任人剩餘的任期為限。 ( b )第 1 ( l )或( m )段所指的學生成員,須按教務會決定的方式選出。 ( c ) 根據第 1 ( l )或( m )段選出的學生成員,任期為 1 年,並有資格再 被選舉,但任何學生不得連任教務會成員超過 2 屆。如任何學 生成員辭職或停止出任教務會成員,而其剩餘的任期尚有 6 個 月或以上,則須按照( b )分節選出一名繼任人在該段剩餘的任 期內出任教務會成員;但如該名學生成員剩餘的任期少於 6 個 月,則無須選出繼任人在該段剩餘的任期內出任教務會成員。 ( d )任何學生成員,如不再是香港中文大學的註冊學生,或被著令 暫時停止全時間修讀香港中文大學的課程,則須停止出任教務 會成員。 4.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具有以下權力及職責── ( a )推動香港中文大學成員從事研究工作; ( b )規管各認可課程取錄學生及該等學生修讀該等課程的事宜,並 在妥為顧及學生與各書院的意願後,將學生編配予各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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