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14 6. 每一學院須設立一個學院院務會,學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 ( b )-( c ) (由 1994 年第 452 號法律公告廢除) ( d )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e ) 學院內每一學系的系主任; ( f )學院內其他講座教授、教授及學科主任; ( g )每一院務委員會的代表 1 名,該人須為學院的成員; ( h )學院內高級講師所選出的高級講師 2 名; ( i ) 學院內講師及副講師所選出的講師或副講師 4 名。 7. 學院院務會須統籌學院內各學系的活動,並具有審議和處理各學系 就以下事項所提建議的職能── ( a )學位課程的內容;及 ( b )修課範圍的細節。 8. 研究院院長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校長的推薦而委任,任期由大學校 董會決定。 9. 研究院院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研究院院長,為該會的主席; ( b )各學院院長; ( c ) 研究院各學部的主任; ( d )圖書館館長; ( e ) 研究院宿舍主任。 10. 在符合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研究院院務會具有以下的權力及職 責── ( a )就研究院所有課程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 b )統籌研究院內各學部的活動; ( c ) 審議和處理各學部就課程的內容及修課範圍的細節所提出的建議。 規程 16 院務委員 1. 大學校董會須根據一個委員會的推薦為每一書院初步委任 6 名院務委 員,而該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 3 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 屬該等職系的教職員指定;及 ( c ) 講師或副講師 3 名,由有關書院的現任教職員中屬該等職系的 教職員指定。 獲如此委任的 6 名院務委員中,最少 3 人須為有關書院的現任教 職員。 2.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根據第 1 段委任的有關書院的院務委員連同 該書院的院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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