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1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 書院的院務委員會主席由書院院長出任。 4. 在符合第 6 段的規定下,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可從編配予有關書院 的香港中文大學教務人員當中,選出額外的院務委員加入院務委員 會。 5. 院務委員的任期為 5 年,並有資格再度出任院務委員。 6. 每一書院的院務委員會須── ( a )選出 1 名院務委員出任大學校董; ( b )於有需要時選出 6 名不同學術資歷的院務委員,出任根據規程 9 第 1 段組成的委員會成員; ( c ) 負責── ( i ) 安排編配予有關書院的學生的導修課、教牧輔導及學生為 本教學; ( ii )監管有關書院內為某些學生而設的宿舍;及 ( iii )維持有關書院的紀律。 7. 院務委員會可為妥善處理其事務而訂立常規。 規程 17 學系 1. 每一學系由校長及所有編配予該學系的教師組成。 2. 每一學系的系主任須由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委任,任期 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3. ( 1 )每一學系須設立一個系務會,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 ( aa )有關學系所屬學院的院長; ( b )有關學系的系主任,為系務會的主席;及 ( c ) 所有編配予有關學系的教師。 ( 2 )對教導修讀某學系範圍內的課程的學生有重大貢獻但並非編配 予該學系的教師,經該學系系務會提名及教務會批准後,即成 為該系務會成員。 ( 3 )學系系務會可酌情提名其認為適合的學生出任學生成員,任期 由系務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決定,但該等學生成員無權 參與會議中審議保留事項的部分,亦無權取用或閱讀與該等事 項有關的文據或任何其他文件。就本則規程而言,保留事項乃 與規程 14 第 5 A ( b )段所提述的保留事項相同。對於某項事宜是 否屬於以上所提述的各保留事項之一,如有疑問,可由系務會 主席作出決定,而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4. 學系系務會的職責是就學系範圍內的課程、校內和校外考試委員的 委任及教務會要求系務會提供意見的其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意見。 5. 學系須執行大學校董會不時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所決定的其他職能及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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