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17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陳述須於會議日期前最少 2 個星期送抵校友評議會秘書,並以動議形 式列明擬提交審議的議題或各項議題。 9. 校友評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大學校董會於校友評議會作出報告 後所訂明者。 10. 校友評議會的章程、職能、特權及其他與校友評議會有關的事宜, 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規程 19 教務人員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務人員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 ( b )副校長; ( c ) 每一書院的院長; ( d )教師; ( e ) 圖書館館長;及 ( f )大學校董會根據教務會的推薦而訂明的其他人士。 規程 20 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人員的聘任 1. 大學設有敘聘諮詢委員會,敘聘諮詢委員會就教務人員及高級行政 人員的聘任向大學校董會作出推薦。就教務人員的聘任而作出的推 薦,須經教務會傳達。 2. 為每次聘任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 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 1 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 入的書院的成員; ( c )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 2 名,而該等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 將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 d )受聘者將被編入的書院的院長; ( e ) 作出有關聘任的學系的系主任或單位的主管,但如敘聘諮詢委 員會所處理的職位高於該系主任或主管本身的職位,則他不得 出任該敘聘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及 ( f )校外專家 2 名。 3. 為每次聘任講師而設立的敘聘諮詢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 a )校長或其委任的代理,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b )大學校董會所委任的大學校董 1 名,而該校董並非受聘者將被編 入的書院的成員; ( c ) 教務會所委任的教務會成員 2 名,而該等教務會成員並非受聘者 將被編入的書院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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