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19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規程 21 榮譽及榮休講座教授 1. 大學校董會可聘任榮譽講座教授,亦可將榮休講座教授的名銜頒授 予任何已退任的講座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頒授須獲得教務會的 推薦。 2. 榮譽或榮休講座教授不得當然成為教務會、任何學院或任何學系的 成員。 規程 22 某些主管人員及教務人員的退休 校長、副校長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員及教師── ( a )須在不遲於年滿 60 歲的日期後首個 7 月 31 日離任,但如大學校 董會有最少三分之二與會校董表決通過,要求該人在應離任日 期後的一段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期間繼續留任,則屬例 外;或 ( b )可於年滿 55 歲後至年滿 60 歲前的任何時間退休,但於年滿 55 歲 後至年滿 60 歲前的任何時間須按大學校董會的指示退休。 規程 23 辭職 任何人欲辭去任何職務或退出任何團體,須藉書面通知行事。 規程 24 免職、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 1.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 2 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司庫免職以及罷免任 何大學校董(主席及根據規程 11 第 1 ( k )及( l )段獲委任的人士除外)的 大學校董身分。 2. 在第 1 段中,“好的因由”( Good cause )指──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該罪行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 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 (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該無行為能力的情況 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妨礙有關主管人員或大學校董妥善執行 其職責的;或 ( c ) 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任何行為。 3.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 5 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校長、副校長、每一 書院的院長、任何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秘書長、教務長、 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由大學校董會所聘出任教務或行政職位 的人士免任。 4. 大學校董會作出上述免任前,可委出一個由大學校董會主席、 2 名大 學校董及 3 名教務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有關的投訴並就此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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