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0 學校董會作出報告;如有關人士或任何 3 名大學校董提出要求,則大 學校董會必須在作出上述免任前委出該委員會。 5. 在第 3 段中,“好的因由”( Good cause )指── (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 4 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罪行是屬不道德、醜聞 或可恥性質的; (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 有需要)第 4 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無行為能力 的情況令有關人士不適合執行其職責; ( c ) 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 需要)第 4 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行為令有關人 士不適合繼續任職; ( d )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 4 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 後,認為屬構成沒有執行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責的行為,或屬構 成沒有遵從或無能力遵從其任職條件的行為。 6. 除基於第 5 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以及依據第 4 段所指明的程序行事 外,第 3 段所提述的人士不得被免任,但如其聘任條款另有規定則不 在此限。 規程 25 學生及特別生 1.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 可課程── ( a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 b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錄取生;及 ( c )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2.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 憑或高級學位的認可深造課程或從事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 或高級學位的認可研究── ( a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 b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生;及 ( c )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3.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 憑的認可課程或從事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憑的認可研究── ( a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特別生;及 ( b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5. 香港中文大學可要求任何學生繳付大學校董會所不時釐定的費用, 亦可收取該等費用。 6. 教務會須不時訂定申請人被香港中文大學錄取所須符合的規定。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