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2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7. 香港中文大學可設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 批准。 8. 每一書院可設有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根據有關書院的院 務委員會的建議予以批准。 規程 26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1. ( 1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頒授第 2 ( 1 )段訂明名稱 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 a )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 b )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 c ) 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學位而訂明的規定。 ( 2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 人士頒授第 2 ( 2 )段訂明名稱的學位,或向在其他方面值得香港 中文大學向其頒授該等學位的人士頒授學位。 2. 香港中文大學可頒授的學位名稱如下── ( 1 )( a )學士學位 工商管理學士( B.B.A. ) 工程學士( B.Eng. ) 內外全科醫學士( M.B.,Ch.B. ) 文學士( B.A. ) 中醫學學士( B.Chi.Med. ) 社會科學學士( B.S.Sc. ) 建築學士( B.Arch. ) 教育學士( B.Ed. ) 理學士( B.Sc. ) 醫學科學學士( B.Med.Sc. ) 藥劑學士( B.Pharm. ) 護理學士( B.Nurs. ) ( b )碩士學位 工商管理碩士( M.B.A. ) 工程碩士( M.Eng. ) 文學碩士( M.A. ) 中醫學碩士( M.Chi.Med. ) 社會工作碩士( M.S.W. ) 社會科學碩士( M.S.Sc. ) 音樂碩士( M.Mus. ) 建築碩士( M.Arch. ) 城市規劃碩士( M.C.P. ) 神學碩士( M.Div. ) 家庭醫學碩士( M.F.M. ) 哲學碩士( M.Ph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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