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2 教育碩士( M.Ed. ) 產科護理碩士( M.Mid. ) 專業會計學碩士( M.P.Acc. ) 理學碩士( M.Sc. ) 預防醫學碩士( M.P.H. ) 會計學碩士( M.Acc. ) 臨床藥劑學碩士( M.Clin.Pharm. ) 職業醫學碩士( M.O.M. ) 藝術碩士( M.F.A. ) 護理碩士( M.Nurs. ) ( c ) 博士學位 工商管理博士( D.B.A. ) 文學博士( D.Lit. ) 社會科學博士( D.S.Sc. ) 音樂博士( D.Mus. ) 哲學博士( Ph.D. ) 教育博士( Ed.D. ) 理學博士( D.Sc. ) 醫學博士( M.D. ) ( 2 )榮譽學位 榮譽文學博士( D.Lit. honoris causa )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 D.S.Sc. honoris causa ) 榮譽法學博士( LL.D. honoris causa ) 榮譽理學博士( D.Sc. honoris causa ) 3. 學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認可課程,否則不得 獲頒授學士學位。 4. 教務會可接受學生在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 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某段時間,作為該學生為取得學士學位的 資格而需修讀的時間的一部分︰ 但該名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學士學位── ( a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一項認可課程,為期最少 2 學年; ( b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的時間及在另一所大學或高 等學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時間合計不少於 3 學年;及 ( c ) 於緊接符合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所有規定之前在香港中文大 學修讀其最後一學期的課程。 5. 教務會可接受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所發 出的學科修業合格證書,藉以豁免證書持有人參加香港中文大學就 該學科舉行的任何學士學位考試。 6. 除第 10 及 11 段另有規定外,任何學院的任何人除非於符合有關學院 在頒授學士學位方面的規定後,或於按第 9 段的條款獲取錄為研究生 後,修讀一項認可課程或從事一項認可研究,為期最少 12 個月,否 則不得獲頒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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