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附表 2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原有書院的章程 附表 3 〔第 19 ( 2 )及 20 ( 2 )條〕 原有書院的章程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學校董會”( Council )指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主席”( Chairman )指每一書院校董會的主席; “書院”( College )指原有書院,而“各書院”( Colleges )須據此解釋; “書院校董會”( Boards of Trustees )指根據第 2 段成立為法團的各書院校董 會。 2. 書院校董會成立為法團 ( 1 )崇基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 “ The Trustees of Chung Chi College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 起訴,並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 2 )聯合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 “ The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 續,可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 3 )新亞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 “ The Trustees of New Asia College ”,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 起訴,並須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 3. 書院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 1 )每一書院校董會須為其所屬書院的利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並管 理根據第 7 段歸屬有關書院校董會的動產,亦須為香港中文大學的利益而 以信託形式持有作為根據附表 2 * 第 2 段所訂協議的標的之建築物。 ( 2 )除第( 3 )節另有規定外,每一書院校董會可為執行第( 1 )節所指 信託而行使《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賦予受託人的權力。 ( 3 )沒有大學校董會事先批准,任何書院校董會不得為有關書院的 利益而接受任何饋贈,而大學校董會在給予批准時可附加其認為適合的 條件。 ( 4 )每一書院校董會須就其處理事務的程序、其目標的達成及職責 的履行以及有關在會議上維持良好秩序的事宜,訂立書面規定。 * 有關附表 2 的內文,見法例編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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