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6 ( 5 )崇基學院的書院校董會須── ( a )就神學組教職員的委任,或繼承神學組負責神學教育的香 港中文大學部門教職員的委任,包括神學組主任(或同等職 位)及神學樓學生宿舍舍監的委任,經行政與計劃委員會向 大學校董會作出推薦; ( b )分配私人資金所提供的資源,以推廣神學教育,包括神學 樓的保養; ( c ) 設立院牧職位並作出委任;及 ( d )就一切與神學教育有關的重大政策事宜,向教務會提供意 見, 而該書院校董會亦可將履行本節委予該書院校董會的職能及職 責的權力,轉授予其委出的神學校董會。 4. 書院校董會的組成人員 ( 1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崇基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 2 ( 1 )段成立為法團的崇基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 2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聯合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 2 ( 2 )段成立為法團的聯合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 3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前出任新亞書院校董的人士,在本條例生效 時即成為根據第 2 ( 3 )段成立為法團的新亞書院書院校董會的校董。 ( 4 )任何在本條例生效時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 如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有關書院校董會的校董人數減少至 4 人以下,則該 人不得退任。 ( 5 )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以該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 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法方法填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 的原則下,《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42 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1 )每一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 c )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 3 ( 4 )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 2 )按照第( 1 )( a )及( b )節作出的通知,須── ( a )在本條例生效後 3 個月內作出;及 (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 28 天內作出。 ( 3 )根據第( 1 )( c )節作出的通知,須在根據第 3 ( 4 )段訂立任何書面 規定後 28 天內作出,或在對該等規定作出任何更改後 28 天內作出。 ( 4 )任何人可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辦事處查閱任何根據本段登記的 文件。 ( 5 )登記或查閱本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須繳付費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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