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8 ( 3 )沒有大學校董會事先批准,書院校董會不得為逸夫書院的利益 而接受任何饋贈,而大學校董會在給予批准時可附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 ( 4 )書院校董會須就其處理事務的程序、其目標的達成及職責的履 行、其校董的委任和退任以及有關在會議上維持良好秩序的事宜,訂立 書面規定。 4. ( 1 )在緊接《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 1139 章)生效前 出任籌劃委員會成員的人士,在該條例的生效時即成為書院校董。 ( 2 )根據第( 1 )節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任期由《香港中文大學(公布 逸夫書院)條例》(第 1139 章)生效時起計為 1 年,並且除根據第 3 ( 4 )段訂立 的書面規定另有規定外,該等校董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 3 )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 1139 章)生效時 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如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書院校 董會的校董人數減少至 4 人以下,則該人不得退任。 ( 4 )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按照在第 3 ( 4 )段下訂立的書面規 定填補,或不時以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 法方法填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受託人條例》 (第 29 章)第 42 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1 )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 c )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 3 ( 4 )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 2 )按照第( 1 )( a )及( b )節作出的通知,須── ( a )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 1139 章)生效後 3 個月內作出;及 (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 28 天內作出。 ( 3 )根據第( 1 )( c )節發出的通知,須在根據第 3 ( 4 )段訂立任何書面 規定後 28 天內作出,或在對該等規定作出任何更改後 28 天內作出。 ( 4 )任何人可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辦事處查閱任何根據本段登記的 文件。 ( 5 )登記或查閱本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須繳付費用 $5.00 。 6. 帳目 書院校董會每年須擬備並向大學校董會交出其經審計的帳目,帳目 的格式及交出帳目的時間由大學校董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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