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6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及 / 或副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 時修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 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 內辦理。 9.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 選或加選科目。此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其主修學科之學院院 長考慮。 9.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10.0 更改主修及副修課程 10.1 學生擬更改其主修或副修課程者,須填具特定表格,於指定日期前 向有關學系申請。 11.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1.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1.2 學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1.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 函件須附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主修 學系認可。 11.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請 假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該生主修學系認可。 11.5 學生首次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 一年;經休學兩年後,不得再延長休學期限。 11.6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11.7 學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為其健康情況確有礙大學之團體衛生 者,須暫行休學。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得大學保健處處 長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2.0 學生會幹事減低課業負荷 12.1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 繁重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申請減低課業負 荷,為期不超過兩學期。此項申請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週內提 出。該生所屬之學院院務會於考慮是項申請後,得就此向教務會提 出建議。此特許以一次為限。 12.2 此項減低課業負荷之給許,將不影響該生在修業期內領取各項學業 獎及助學金之資格。 12.3 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每學期至 少須修課六學分,並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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