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47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13.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13.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 何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 究論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 之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 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 D 」等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倘某 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則該科目學分在學生畢業所需之學分中只 計算一次。 14.0 考試 14.1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 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4.2 主修課程可規定其學生呈繳畢業論文或畢業專題研究。畢業論文 / 專題研究之成績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均與本學則第 13.2 條所定 相同。 14.3 考試缺考 (甲)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 明文件向教務處處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 後之十日內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大學保健 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學系決定另行考核。 (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