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8 15.0 試讀及退學 15.1 試讀 (甲)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5 以下,該生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 生;惟本學則第 15.2 條所述者除外。 (乙)雖有本學則第 15.1 (甲)條規定,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須在指定期限以 書面向有關學系申請,並獲批准繼續修業,否則本學則第 15.2 (丙)條將適用。 (丙)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該生屆時所得之平均積點如達 1 . 5 或以 上,得恢復為正式生,否則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 生;惟按本學則第 15.2 條規定被飭令退學者或已修畢本學則 第 16.1 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15.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 1.0 以下者;或 (乙)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學期平均積點在 1 . 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 格,而又未能獲有關學系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丁)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戊)對某等科目修讀兩次仍未符合其主修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 者;惟經所屬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或獲准於次學期更改其 主修課程者除外;或 (己)畢業論文 / 畢業專題研究兩次不及格者;或 (庚)未能按照本學則第 5.6 條於五或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16.0 畢業 1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學士學位: (甲)符合本學則第 5.0 及 6.0 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 (「學生為本科目」則為 0200 及以上程度); (丙)若主修課程設有畢業論文 / 專題研究者,其成績必須及格;及 (丁)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0 。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本學則第 19.0 條被開除學籍 者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16.2 學生倘於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學生為本科目」 則為 0200 及以上程度)所獲得平均積點在 1.5 以下而不低於 1.3 者, 得由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仍以該生符合其他畢業規 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 16.1 (乙)條對該生將不適用。 16.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 16.1 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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