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49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16.4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將兼 獲副修學歷畢業;如未能符合副修課程之任何規定者,則不獲副修 學歷畢業。 16.5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兩項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 將兼獲雙副修學歷畢業;學生如未能符合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規 定,而未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將不獲任何副修學歷畢業,或 將按所符合之規定兼獲其中一項副修學歷畢業;如經減輕其主修課 程負荷者,則須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以 補足所缺欠之主修及 / 或副修規定。 17.0 學位等級 17.1 學生符合畢業所需之條件,將獲頒授學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甲)榮譽、甲等 (乙)榮譽、乙等一級 (丙)榮譽、乙等二級 (丁)榮譽、丙等 (戊)學位 17.2 學生之學位等級將照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決定,以其 2000 及以上程 度或 3000 及以上程度(「學生為本科目」則分別為 0200 及以上程度或 0300 及以上程度)之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其他科目之平均積 點及畢業論文 / 專題研究之成績,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18.0 學業成績表 18.1 學生升學或就業,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 正本。 18.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 達有關機構或僱主。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交。 19.0 懲戒 19.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會、 學院院務會及 / 或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或測驗時作弊; (戊)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所訂之任何考試規則;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 研究或行政;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假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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